案例概况
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机动车驾驶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行驶,摔倒后滑行,与相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人员受伤。交警事故认定书认定:非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摩托车机动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双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非机动车方已经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全部赔偿付款义务。
后续机动车受害方伤情加重,进行二次手术,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起诉请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要求非机动车方按照70%责任比例,再次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0余万元。
律师办案:
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机动车一方原告。
争议焦点
1.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非机动车主要责任、机动车次要责任,非机动车一方是否需要向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 事故后双方自愿签署并履行完毕的人民调解协议,能否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3. 机动车遭受损害,能否请求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承担侵权赔偿。
裁判观点
1. 法律规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的责任保护倾向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该法条只规定:机动车一方造成非机动车、行人损害时,机动车承担赔偿;法条并未规定非机动车需要赔偿机动车一方损失。
法律对非机动车、行人是倾斜保护,即便非机动车被认定事故主要责任,非机动车不对机动车方的人身、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即便交警认定非机动车方主要责任,机动车受害人向非机动车方主张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2. 人民调解协议的撤销审查标准
案涉调解协议,系调解组织主持下,双方自愿签字捺印,款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原告主张属于重大误解,仅为单方口头陈述,没有充分证据;协议不存在权利义务显著失衡,不构成显失公平。故法院不支持撤销该人民调解协议书。
3. 工伤与交通事故不能重复赔偿、因果关系、优者危险负担等抗辩意见,法院结合法律规定,最终驳回机动车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全部由原告自行负担。
实务法律提示
机动车驾驶人注意
1. 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法律偏向保护非机动车、行人。机动车属于高危交通工具,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发生事故,法律只要求机动车赔非机动车;哪怕非机动车是主责,一般不需要反过来赔机动车一方人身伤害损失。不要拿着事故责任认定书直接起诉非机动车方索赔。
2. 发生交通事故,在调解委员会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签字捺印,款项履行完毕后,想要撤销调解协议难度极大。必须要有充分证据证明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仅仅事后伤情加重,不足以撤销调解协议。
3. 事故调解签署协议前,尽量预判后续二次手术、后续治疗、伤残等风险,把后续费用一并写进调解条款,避免后续维权障碍。
非机动车驾驶人注意
1. 发生交通事故,即便交警出具认定书认定你承担主要、全部责任,不代表你一定要赔机动车方的人身受伤损失,需要区分是哪一方遭受损害,区分《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的适用情形。
2. 人民调解协议书签字即具备约束力,签字之前务必通读全部条款,明确是否为一次性了结全部纠纷。
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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