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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你闯的不是红灯,是三年牢狱之灾和117万赔偿!

时间:2019-04-29发布人:郑州律师

郑州律师事务所


在交通事故中,行人往往处于弱势,所以每次发生意外,大家都会谴责机动车或电动车。然而近日,浙江宁波一位50多岁的谢大姐因为闯红灯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117万!一起来看具体情况。

案 情 回 顾

路面监控显示,2018年12月6日17时35分许,被告人谢女士在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环城南路机动车道南车路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由北往南步行穿过马路。

这时,谢女士与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由东往西行驶的被害人邓先生发生碰撞,双方都倒在了地上。



事发当时的状况

谢女士在事发后逃逸,最终造成邓先生受伤。经抢救无效,邓先生于当日死亡,电动自行车也受到损坏。

2018年12月14日,谢女士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谢女士亲属代为向被害人亲属赔偿5万元。




行人闯红灯担主要责任

在本次事故中,谢女士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且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邓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承担次要责任。


据介绍,经鉴定,被害人邓先生因交通事故头部撞击钝性物体面,导致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继而引发颅内压增高,压迫延髓呕吐中枢及生命中枢,咳嗽等反射减弱,呕吐物吸入呼吸道阻塞支气管引起窒息死亡。

2019年3月19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女士犯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邓先生的家属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189万余元。

近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对行人谢女士犯交通肇事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庭审中,被告人谢女士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表示认罪。她也在庭上解释,当时风雨交加,自己打着伞没能看清路面情况。事故发生后,心慌意乱,又担心对方讹钱,没有查看车主的受伤情况也未报警,就逃离了事故现场。




构 成 交 通 肇 事 罪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在本次事故中,被告人谢女士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谢女士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也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谢女士的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 件 结 果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女士有期徒刑三年,赔偿被害人家属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17万余元。



律师提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遵守交通秩序,不仅是为了减少伤害,也是对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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