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2016年6月23日,马先生与李先生及某中介公司三方共同签定买卖合同,马先生购买李先生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某处的房屋一套,约定房屋总价为842000元整。同时双方在合同第七条约定李先生在收到除物业交割保证金之外的房款并在过户当日向马先生方交付房屋,并在立契过户当日将该房产名下的所有户口迁出,合同签订后,马先生、李先生及某中介公司在2017年11月17日共同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交付了涉案房屋,但在交付房屋后,李先生却一直未将房屋名下的户口迁走,马先生多次督促李先生,但李先生一直拖延未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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